省長 (中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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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長是省政府的首長,為一省的最高行政長官,在不同時期也稱為省政府主席。廣義上還可以表示省級行政區行政首長,即除了狹義之省人民政府省長,還包括直轄市人民政府市長、自治區人民政府主席及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。
歷史
中國行省制度源自於元朝,並於明清兩代沿革發展,成為現代中國的行政體制。元朝建立設置中書省總領政務,稱為「都省」,設有10個行中書省。
明代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,共有十三布政使司,習慣上仍稱「行省」,最高官員為布政使。清代基本上延續明朝的行政區劃,最高官員仍為布政使,初設為內地十八省,後增至二十二行省。
近代中國的不同時期
中華民國大陸時期
1911年武昌起義後,中國各省陸續脫離大清統治,宣佈獨立並聯合構建中華民國,初期大致上仍承襲清朝舊制,設有22省。1913年1月,北洋政府頒佈組織命令,按「地方軍民分治」規定,各省設行政公署負責全省行政政務,由大總統袁世凱任命負責人為民政長。1914年頒佈《省官制》,民政長改稱為巡按使。1916年袁世凱逝世後,第二任大總統黎元洪頒令,將各省行政長官改稱為省長。[1][2]
北洋政府時期,各省軍閥勢力割據地方,其時與省長平起平坐的軍事長官為都督,及後改稱為將軍和督辦,末期改稱為督軍[2]。由於社會局勢的不穩定影響,督軍實際上掌握行政實權,負責處理稅收、警務、官員任免、民政等工作,掌控社會秩序、發展經濟和文化教育等職責,架空省長的行政權力,省長實際上淪為虛職。[1]
1926年至1928年期間,國民政府組織國民革命軍發起北伐戰爭,完成名義上的統一中國。此後各省的軍務和政務整合,新設各省政府的行政首長為省政府主席,簡稱之為省主席,使之成為實權首長,撤銷與省長平級的督軍職位。[1] 根據1925年初訂的《省政府組織法》規定,省政府由民政廳、財政廳、教育廳、建設廳、商務廳、農工廳、軍事廳組成,各廳設有廳長,聯合組成省務會議,併舉一人為主席。[3]
1945年至1949年間,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的一級行政區劃有35個省、1個特別行政區、12個院轄市及2個地方。根據1944年4月修訂的《省政府組織法》規定,省政府設置7人至11人組織省政府委員會,由行政院會議議決並提請國民政府任命,設置一人為主席。省主席的職權包括召集省政府委員會處理省務、執行省政府委員會的議決案,以及監督所屬行政機關執行有關職務。[4]
1949年底國民政府撤退臺灣時,僅轄有臺灣省全境,以及江蘇、浙江、福建、廣東、雲南及西康等省份的部分區域尚在其控制之下;1955年之後,中華民國的實際所轄省份餘臺灣、福建二省,其中福建省僅轄金門群島、烏坵嶼、馬祖列島。儘管中國大陸各省政府的編制已經陸續縮編、裁撤,但直到2005年10月行政院主計處(今行政院主計總處)主管的「中華民國各省(市)縣(市)行政區域代碼」公告停止適用後,其建制才正式撤銷。[5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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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洲國
1931年發生九一八事變,隔年日軍佔領東北地區,扶植溥儀成立滿洲國。1932年(大同元年)3月9日,滿洲國國務院將省政府改稱為省公署,區劃分為14省、2特別市,之後更改為19省、1特別市。
中華蘇維埃共和國
第一次國共內戰期間,中國共產黨成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割據政權,先後轄有18省、4直轄縣,成立蘇維埃政府,行政長官為蘇維埃政府主席。
中華共和國
1933年11月福建駐軍發動福建事變,成立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,轄有4省、2特別市。
名稱 | 省會 | 省長 | 副省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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閩海省 | 閩侯 | 何公敢 | 阮淑清 |
延建省 | 延平 | 薩鎮冰 | 郭冠傑 |
興泉省 | 晉江 | 戴戟 | 陳公培 |
龍汀省 | 龍溪 | 許友超 | 徐名鴻 |
中央蘇區
中央蘇區是中國共產黨建立最大的革命根據地,主要位於贛南和閩西地區,1933年秋設有江西、福建、閩贛、粵贛4省,成立省級蘇維埃政府,設有相應的黨政軍機構。
陝甘寧邊區
陝甘寧邊區是位於中國西北的自治地方,包括陝西省北部、甘肅省東部和寧夏省東部,由國民政府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管轄。1935年,中共中央將陝甘寧蘇區劃分為2省、3特區;1937年間,為消除與國民政府的政治對立,取消省、特區的設置,改為分區,行政層級依次是邊區、行政區、專區、縣,設有相應的黨政軍機構。分區行政機構稱為行政督察專員公署,在其所轄區域內代行省政府的職權,設行政公署主任一人。
解放區
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,中國共產黨控制區被國統區所分割,出於現實環境的需求,中共政權在省內設立行政公署領導地方政權,管轄區域即是行署區。隨着內戰形勢轉變,解放區日益擴大,逐步完成對一省的攻佔,並已超出一省範圍,於是出現超越省際範圍的大行政區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,「行政區」為正式行政區單位名稱。在其行政區劃體系中,大行政區為一級行政區,省為二級行政區,與省同級的行政區為省級行署區。
文化大革命
文化大革命期間,中國各省和地方行政部門的組織稱為革命委員會,是由群眾組織奪取各級人民政府的權力,組織效法巴黎公社的「大民主」政權機構,委員會的負責人為主任。
現況
中華人民共和國
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,各省成立省人民政府,行政首長為省人民政府主席,之後改稱為省人民政府省長。省長與市長、縣長等各級地方行政首長類似,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差額選舉產生。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一定條件下,可提出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罷免案[6]:61。
中共中央提出「黨領導一切」的治國方針,共產黨掌握絕對的權力,省委負責全面的工作,擁有最高的領導權,與省人大、省人民政府、省政協組成「四套班子」;但是,人大沒有行政職能,人民政府才有行政職能。因此省委書記是地方行政一把手,省長為省人民政府一把手、地方行政二把手。
現在,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轄有33個省級行政區,包括22個省、4個直轄市、5個自治區、2個特別行政區。省級行政區領導人為第三級公務員,即省部級正職,與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同級。省長在本級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中一般兼任常務委員,黨內職務多僅次於黨委書記[6]:62。所以,省長一般兼任中國共產黨省級黨委的副書記,「省委副書記、省長某某某」是媒體上經常出現的稱謂用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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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台灣省未實際統治,不設行政長官。
中華民國
國府遷台之後,中華民國僅存臺灣、福建兩省,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省府主席,掌理省政府轄屬的各項政務。兩省政府現在實質上已同裁撤,但由於省政府是憲政機關,未經修憲不得廢除,故名義上「省政府」名稱及「省主席」職銜仍然存在。
1994年12月21日,臺灣省政府改制直選省長,法定任期4年。1998年實施省虛級化方案,臺灣省政府移除地方自治團體的地位,省政府在修法後仍具有公法人之身分,但成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,政策制定與人事任命權均由中央政府掌握。2018年7月1日,臺灣省機關預算歸零,所有員額與業務由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承接,行政院不再派任省政府主席。
國府遷台之後的福建省政府僅管轄金門縣和連江縣部分地區,行政機關於1956年7月實施戰地政務而虛級化,並遷至臺灣省辦公。1992年11月7日,金馬地區戰地政務終止,福建省政府於1996年1月15日遷回金門縣,但省政府仍維持精簡化的編制。2017年1月18日,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手執行行政業務,省政府主席職位懸缺。2019年起省政府預算歸零,正式歸入行政院業務預算。
臺灣省歷史上僅有宋楚瑜一人擔任過民選省長,其他均為總統任命委派「省主席」,故此宋楚瑜有「台灣省長」的代稱;福建省政府從未舉行過省長民舉,亦無「省長」之職稱。
轄區 | 職稱 | 姓名 | 出缺日期 (懸缺時間) |
來源出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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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省政府主席 | (懸缺) | 2018年6月30日 (6年170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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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政府主席 | (懸缺) | 2018年12月31日 (5年351天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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註:僅列出實際統治的省份。
參見
- 中國一級行政區
-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
-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
- 中華民國疆域
- 原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
-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
- 省部級正職
-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領導人
-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行政首長列表
參考文獻
- ^ 1.0 1.1 1.2 在这个时期,省长是一个“位高权不重”的虚职. 網易. 2019-01-10 [2019-03-10]. (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-04-24).
- ^ 2.0 2.1 中國大事記. 東方雜誌. 1916-08-10, 13卷 (8號).
七月六日,申令:各省軍民長官名稱,亟宜劃一,在官制未定以前,各省督理軍務長官改稱督軍,民政長官改稱省長,所有署內組織及一切職權,均應暫仍其舊。此令
- ^ 《省政府組織法》(民國14年)
- ^ 《省政府組織法》(民國33年)
- ^ 中華民國各省(市)縣(市)行政區域代碼. 行政院主計總處. [2019-01-05]. (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-11-16).
- ^ 6.0 6.1 任進. 《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》. 法學家 (北京市: 《法學家》雜誌社). 1996, (1996年第3期): 58–62 [2022-10-08]. ISSN 1005-0221. (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-10-11) (簡體中文).
- ^ 臺灣省政府全球資訊網 現任省主席. [2019-05-31]. (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-04-08).
- ^ 福建省政府 主席專欄. [2019-04-27]. (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-10-24).